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3年最新修订)
导语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公共文化设施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等方面享有的优待和便利。
第七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联动,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衔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并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并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教育。
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三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其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帮助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咨询服务、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其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并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
第五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门学校的设置作出规划,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学校,依法接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不符合专门学校就读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同管理、教育。
第五十八条鼓励支持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