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3年最新修订)

导语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公共文化设施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等方面享有的优待和便利。

  第五章网络保护

  第三十八条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帮助未成年人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用网习惯,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网络信息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行为进行预防和干预:

  (一)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二)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和干预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四十一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对验证为未成年人的用户按照规定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管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四十二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一)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二)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审查、评估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内容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提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依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三)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采取人脸验证、身份证核验等有效技术措施,识别参与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身份,对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未成年人不得提供游戏服务;

  (四)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五)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直播打赏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六)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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