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3年最新修订)
导语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公共文化设施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等方面享有的优待和便利。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营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自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增强自理和自律能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抚养、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或者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五)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文身、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六)放任未成年人旷课、逃学,或者放任、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七)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电子游戏,放任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八)放任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九)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十)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十一)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二)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十四)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中毒、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驾驶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得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搭载未成年人,不得让未成年人前往池塘、水库、湖泊、河流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危险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个性特点履行监护职责,并为其接受教育和康复训练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发现人身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被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不得拒绝、推诿,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