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3年最新修订)
导语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公共文化设施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等方面享有的优待和便利。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聘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体质监测制度,发现未成年人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影响体质的不良行为习惯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并督促、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给予健康保障。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按照有关规定向未成年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和考核内容,提高教师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意识和能力,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完善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按照规定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并可以通过建设心理辅导室、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预防和解决未成年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按照国家和本省减轻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采集未成年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本人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使用、公开或者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开展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
学校、幼儿园发现校舍、教育教学用具和生活、游乐设施设备、场地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饮食安全和膳食营养。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指导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其自学、自理、自律和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能力,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针对未成年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设安全课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安全专题教育,普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相关知识,提高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和评估,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采取训导、参加专题教育、参加校内服务活动、接受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适当的管理教育和惩戒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特点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医疗救治、心理疏导、隐私保护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有效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未成年学生的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安全等情况。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未成年学生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