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3年最新修订)
导语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公共文化设施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等方面享有的优待和便利。
第六章政府保护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加大教育投入,落实家庭教育、托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优惠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
(二)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安全隐患排查、社会治安及交通综合治理等行动,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生产、经营、服务、建筑施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优化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食堂、集中用餐配送企业以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五)其他与保障校园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刊、图书、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