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3年最新修订)

导语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公共文化设施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等方面享有的优待和便利。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九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三十条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下列优待和便利:

  (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二)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三)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和便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三十一条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优化服务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下列优待和便利:

  (一)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提供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支持;

  (三)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四)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符合标准的母婴室、婴儿护理台、第三卫生间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五)其他优待和便利。

  第三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二百米以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学校、幼儿园发现周边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或者销售网点,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应当考虑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电竞酒店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注明举报电话;

  (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并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邪教、迷信、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五)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八)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O,俗称“笑气”)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涉及的相关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并查验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旅馆、宾馆、酒店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证件,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和访客管理等。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有疑点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等情形的;

  (三)未成年人单独入住、异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有其他可疑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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