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中专生中的住房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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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成员信息查询授权书。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设立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常态化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线上核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公示,并同步反馈至受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证》。
(四)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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