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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配售型保障房申请条件

导语 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主申请人户籍在淄博的,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主申请人为外地户籍或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我市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等群体。

  保障性住房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子女。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后符合条件的可独立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成年子女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自主确定。

  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租型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取得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及时退出配租型住房保障。

  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应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农房除外)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申请人为本市户籍;

  (二)主申请人为外地户籍在本市有固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

  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申购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本办法设定的户籍、社保条件限制。

  根据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对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和配售条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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