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及个人(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提供住房保障。
一、保障方式
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指保障对象承租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交纳租金;租赁补贴是指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其发放租房补贴。
二、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中专生中的住房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须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3.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均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过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即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
4.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时间
我市公租房保障为常态化受理,申请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 工作日,公示期除外。
五、申请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成员信息查询授权书。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四)市、区(县)两级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取得保障资格后根据自身需要可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六、保障类别
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为以下几类:
I类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Ⅱ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
Ⅲ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不高于80%的中低收入家庭;
Ⅳ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不高于10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以上家庭类别标准仅适用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对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
七、实物配租
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I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Ⅱ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15%;Ⅲ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0%;Ⅳ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80%。配租房屋的市场租金,可参照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但不宜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70%。
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配租租金根据家庭类别按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并报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八、租赁补贴
根据家庭类别分层级差别化发放租赁补贴。
1.补贴标准。I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Ⅱ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85%;Ⅲ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60%;Ⅳ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20%。
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超过承租住房租金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补贴面积标准。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保障家庭,补贴面积为以上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其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
九、年度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通过入户调查及相关部门联审联查的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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