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淄博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导语 为加强我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2024淄博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包括连接各快速路之间的道路、立交桥和上下桥匝道。

  二、城市快速路禁限行规定

  (一)行人、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二)摩托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不禁行。

  (四)车辆高度不超过3米的客车全天允许驶入城市快速路。

  (五)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六)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七)大型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八)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就近驶离快速路,再协商处理或者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警告标志牌,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并立即报警。

  四、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实施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止2025年8月19日。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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