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淄博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2024淄博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不禁行。
(二)中型客车(高度不超过2.9米)全天允许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新能源货车(4.5T及以下)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其他区域全天不禁行。
(四)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载物高度超过2.9米)、轻型自卸货车、新能源货车(4.5T以上),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新能源货车(4.5T以上),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轻型货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2.9米)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五)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 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其他时段通行,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六)中型、重型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和城市快速路,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含)允许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七)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和禁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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