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无法办理淄博商转公贷款

导语 规范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哪些情况无法办理淄博商转公贷款

  以下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冻结、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其他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扩展阅读

   商转公贷款的办理银行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受托银行。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市行)授权各自分支机构签订。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淄博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商转公】可获淄博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最新政策、所需条件、办理方式、所需材料、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相关解答等。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