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淄博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导语 规范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淄博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直转方式:

  1.商转公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征求商转公贷款意见。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意见书》。借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材料以及商转公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及审批。贷款受理岗、审批岗对贷款条件进行核查,确认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商转公贷款受理、审批工作。

  3.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房产抵押。受托银行与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签订《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出具《知晓书》,办理房产抵押(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商转公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核实抵押手续办理无误,先将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扣划到位后,再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借款申请人应在放款日之前,将不低于差额部分的自筹资金存入原商业贷款规定的还款账户内,未存入的,不予放款。

  5.结清原商业贷款。商转公贷款放款当日应一次性结清原商业贷款。受托银行应将资金结算凭据和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留存电子档案。

  6.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在结清原商业贷款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商业贷款房产抵押注销手续。受托银行应定期联网核验不动产登记系统,将抵押注销登记结果上传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后,商转公贷款手续办结。

  (二)结清方式:

  1.商转公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持除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外的其他所需材料,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及审批。贷款受理岗、审批岗对贷款条件进行核查,确认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商转公贷款受理、审批工作。

  3.原商业贷款结清。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在1个月内办结以下事项:以自有资金提前结清全部原商业贷款,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将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提交至受托银行合同签订岗。超出1个月的应重新提交贷款申请。

  4.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房产抵押。受托银行核实《结清证明》真实、无误后,与借款申请人签订《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商转公贷款发放。抵押手续办理无误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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