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淄博公积金提取条件

导语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淄博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缴存,封存满半年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职工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少于1元;符合第五条第(六)至第(十)项规定的,应当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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