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原文

导语 《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文小编也全部整理在了文中并进行了分页梳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日常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发现还存在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三日内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一)养犬人被投诉举报记录;

  (二)犬只未免疫、扰民、伤人以及养犬人携犬出户未用犬绳(链)牵领、未清除犬只粪便等违法行为;

  (三)涉犬行政处罚记录;

  (四)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其他应当录入的执法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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