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原文
导语 《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文小编也全部整理在了文中并进行了分页梳理。
第四章 收容留检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立政府主导的收容留检机制,做好流浪、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犬只的收容留检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或者指定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犬只收容留检工作规范。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严格的管理流程将接收的犬只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妥善饲养收容的犬只,并采取必要的检查、免疫措施,及时处置病犬。
第三十七条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查验收容犬只的登记信息,对能够查询到养犬人的,通知养犬人携带有效证件在十日内认领,拒绝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对无法查询或者无法联系到养犬人的,在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发布犬只招领公告。
第三十八条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领养无主犬。领养的犬只应当妥善饲养,不得转让。
第三十九条 鼓励依法登记的犬类保护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依法收容犬只。收容犬只不得用于繁殖、交易等活动。
第四十条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相关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维护环境卫生。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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