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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

导语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发布,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高青县道路实施货运车辆禁止和限制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限行区域:西环路以东(不含西环路),南环路以北(不含南环路),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以南〔不含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开泰大道以西(不含开泰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限行道路:北唐路(南环路—清河路),芦姑路,国井大道(南环路—长江路)。

  (三)禁行区域:开泰大道以西(不含开泰大道),西环路以东(不含西环路),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以北〔含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南(不含北环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禁限行示意图如下:

  二、禁行区域管理规定

  (一)轻型货车(新能源轻型货车除外),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二)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三)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外)、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三、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一)挂车、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每日6:00—23:00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二)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全天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四、禁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关的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五、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六、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含警用摩托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七、对违反本通告通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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