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公安分局关于督促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物业公司等申报登记的通告
导语 为持续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现就有关申报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周村公安分局关于督促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物业公司等申报登记的通告
为持续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现就有关申报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规定
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周村区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离开周村区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应当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流动人口是指三县(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及市外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7、租赁房屋是指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必须向派出所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处罚规定
流动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物业公司等负有主动申报责任。如发现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公司、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严从重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居住登记、居住证申报方式
1、线上办理:流动人口可通过“爱山东”APP申报居住登记。需办理居住证的,申报居住登记审核通过后,通过“爱山东”APP申请。
2、现场办理:本人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居住、就业、就学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过程中存在疑问,请拔打以下咨询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丝绸路派出所: 0533-2134825
大街派出所: 0533-2134814
永安派出所: 0533-2134861
青年路派出所: 0533-2134807
城北路派出所: 0533-2136573
王村派出所: 0533-6681230
南郊派出所: 0533-2134838
北郊派出所: 0533-2134859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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