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导语 为加强淄博经济开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力有效服务经济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淄博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淄博经济开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力有效服务经济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经开区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居住出租房屋与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

  (四)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六)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七)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物业公司等负有主动申报责任。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人员、不落实治安责任的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主,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淄博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5年4月18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申报办理途径

  (一)电子居住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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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办理

  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现场登记申报。申报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之一。

  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过程中存在疑问,请拔打以下咨询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南定派出所:0533-2137055

  傅家派出所:0533-2137075

  沣水派出所:0533-213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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