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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工伤认定申请指南最新

导语 淄博工伤认定申报须知发布,其中涉及申请材料、流程、地点及咨询电话,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山东省工伤认定规程》

  三、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四、申请前须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含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在48小时内填报《山东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附件1),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48小时快报后,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报送《山东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时间可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通过线上申报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及时联系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在线上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附件2,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与伤情有关的病历材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但属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他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伤害证据材料;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下落不明证据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六、办理地点

  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

  七、办理时间

  原则上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深入工伤认定调查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八、联系电话

  2306874

  九、办理流程

  1、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

  审核材料,根据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疑难案例提交工伤评议小组集体评议。

  4、批准

  科室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有关领导审签。

  5、办结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

  1.山东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docx

  2.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淄博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认定】可获淄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材料、条件、流程、线下办理地点、电话及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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