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实际出勤期间的防暑降温费折算公式为:防暑降温费月标准÷21.75天×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
注意事项
企业要充分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企业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
推荐阅读:防暑降温费是高温津贴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淄博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降温费】可获淄博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时间、范围、政策文件及问题解答(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