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淄博公积金提取程序

导语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淄博公积金提取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本人银行账户。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补充辅助申请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对符合以下购房提取的情形,职工本人应持提取申请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现场办理,且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审核:

  (一)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或所购房屋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

  (二)所购房屋总价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金额相近的;

  (三)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

  (四)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五)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六)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

  (七)其他存疑的提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于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三)(五)项情形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后方可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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