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指南
导语 淄博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需要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淄博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指南:
一、事项名称
偿还商业贷款本息、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分期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分期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实体身份证、身份证电子信息均可(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和身份证电子信息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2.申请人结婚证(山东省内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
2011年8月1日后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能够通过省民政部门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其他情况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离婚职工初次提取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自第二次提取不再提供;
申请人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授权。
3.借款合同;
本市实现信息共享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邮储银行、济宁银行等10家商业银行的淄博市内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人办理本业务时不再提供借款合同,申请人办理本业务前需先与商业贷款银行确认商业住房贷款账号;特别提醒:按照齐商银行业务规定,市公积金中心查询齐商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信息,需职工通过齐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授权后方可查询,职工一次授权即可。
对于以上10家商业银行的淄博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及其他未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信息共享的商业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初次办理本业务时需提供借款合同,自第二次提取不再提供。无借款合同的,由贷款银行出具借款合同复印件并盖章。
4.贷款银行盖章的还款对账单或借款人银行卡(存折)还款明细;
本市实现信息共享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邮储银行、济宁银行等10家商业银行的淄博市内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人办理本业务时不再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还款对账单或者借款人银行卡(存折)还款明细;
对于以上10家商业银行的淄博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及其他未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信息共享的商业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初次办理本业务时需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还款对账单,自第二次提取提供借款人银行卡(存折)还款明细或者贷款银行盖章的还款对账单。
5.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本市实现信息共享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邮储银行、济宁银行等10家商业银行的淄博市内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人办理本业务时不再提供征信报告;
对于以上10家商业银行的淄博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及其他未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信息共享的商业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初次办理本业务时需提供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自第二次提取不再提供。
温馨提示:
1.职工本人申请办理。
2.自还款第2个月始,可申请提取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最多可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一年应还款额。(如:已还款1个月可提取1个月的还款额,还款满12个月可提取1年的还款额)。
3.为保证您的提取资金尽快到账,请提供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的I类银行卡。提取资金拨入申请人本人储蓄账户。
4.请登陆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或到就近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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