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淄博文昌湖旅游区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导语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和道路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和道路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禁限行区域。S509以北(不含S509)、滨湖东路以西(含滨湖东路)、S102以南(不含S102)、正阳西路以东(含正阳西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限行道路。姜萌路(北起新韩村路口,南至S102);文昌大道(东起G205,西至滨湖东路路口)。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全天不禁行。

  (二)新能源货车(4.5T及以下)全天不禁行。

  (三)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新能源货车(4.5T以上)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以外,其他时段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四)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其他时段通行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

  (五)中型、重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含)允许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货车驶入限行区域。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机、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

  三、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禁限行区域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淄博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中型厢式货车和中型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九、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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