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区县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选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告知并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淄博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可获公租房申请方法/材料;公租房租金;最新房源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