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2020年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工作的通知

导语 淄博工信部发布消息,提前启动2020年度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软件)购置补助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补贴,最高5万。

  《关于做好2020年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号)要求,提前启动2020年度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软件)购置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设备购置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参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情况实行事后补助的资金。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企业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统计等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统一兑付。

  各区县承担设备(软件)购置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兑付等相关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市级综合各区县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幅等因素,预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待区县按相关程序审核兑付后,市财政再对区县清算。

  二、重点支持领域及奖补标准

  (一)重点支持领域

  1.贯彻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19〕2号),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主攻方向,对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轻工、陶瓷琉璃等六大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实施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

  2.贯彻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号),对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

  (二)奖补标准

  1.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

  (二)申报2020年度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

  2.技改项目已依法办理备案(核准)、环保、安全生产等所需的相关手续;

  3.项目按统计要求已纳入技改项目统计库;

  4.购置设备(软件)已到位,并取得合同、发票、付款证明等资料,且项目申报主体与立项手续、购置设备(软件)清单内容与发票内容应统一,发票日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5.原则上对单个申报单位最多支持2个技术改造项目;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三)申报疫情期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技改投资所购置的设备(软件);

  2.技改项目已依法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3.购置设备(软件)已到位,并取得合同、发票、付款证明等资料,且项目申报主体与立项手续、购置设备(软件)清单内容与发票内容应统一,发票日期为2020年2月4日-2020年2月29日,3月1日以后的另行通知;

  4.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新建项目和环保、安全、节能改造以及主生产线外的辅助类技改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对同一法人不同企业间购置设备的,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设备价值评估,提供评估报告。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请和审核

  1.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区县工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报相关资料;

  2.申报项目所在区县工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技术改造方向和重点产业领域;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2号令)规定,审核申报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完备,立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3.申报项目所在区县统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统计入库情况,项目统计入库情况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认定;

  4.申报项目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5.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参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支持范围中“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执行,由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认定;

  6.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共同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对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项目,共同审核认定资金数额,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二)资金拨付

  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财政部门结合预拨资金统筹安排,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与各区县通过体制结算补齐。

  (三)资金认定情况备案

   2020年3月15日前,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工作开展情况及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2020年3月20日前,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工作开展情况及2020年度设备(软件)购置补助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监督检查

  各区县要坚持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两手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申报程序,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统计、工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科 李萌

  联系电话:0533-3183832

  电子邮箱:gxjjgk@zb.shandong.cn

  市财政局:工商贸易科 赵翰林

  联系电话:0533-3887076

  电子邮箱:zhaohanlin@zb.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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