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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导语 沂源县明确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标准,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元/生.月

  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在制定和调整时由各公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幅度确定,填写《沂源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附件1),于每年秋季开学前3个月报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点此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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