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淄博商转公贷款办理指南(附材料)

导语 规范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淄博商转公贷款办理指南(附材料)

  商转公贷款的办理银行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附件1)的受托银行。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市行)授权各自分支机构签订。

  商转公贷款方式:

  (一)直转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办理房产抵押(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偿还原商业贷款的差额部分,借款申请人应同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原商业贷款银行抵押权登记。如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尚未抵押,则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此方式要求原商业贷款银行和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为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首批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见附件(附件2)。

  (二)结清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审批通过后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受托银行收到结清证明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此方式支持全市所有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需提供材料:

  (一)《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转公)(附件3);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婚姻状况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五)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半年的还款对账单(银行盖章);

  (六)采取直转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意见书》(附件4)、半年的还款计划(银行盖章)、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知晓书》(附件5);采取结清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用于接收商转公贷款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证明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权属清晰,除原住房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1: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docx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2:首批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xlsx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3: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转公).doc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4: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意见书.docx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5:知晓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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