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规范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应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中关于逾期次数的认定标准,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执行;
(三)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的住房,且权属明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不再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
(六)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出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相关材料;
(七)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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