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淄博市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淄博市人民政府在1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重点信息提炼:
一、关于挂牌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二轮车实行分类挂牌,未挂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关于号牌
1. 驾驶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2. 不得转借、挪用、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3. 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三、交通规定:
1. 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2.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3.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5. 电动自行车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
6.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7. 电动自行车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8. 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9. 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10. 不得购买、使用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
11.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12. 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13. 提倡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
14.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15. 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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