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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湖区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导语 请注意,文昌湖区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请全体居民、各单位自觉遵守规定,详见正文。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商户、全体居民朋友: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现就我区烟花爆竹禁售、禁燃限放有关事项明确告知如下:

  一、禁售、禁(限)放基本规定

  全域禁售:全区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全域禁放:全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经批准的特殊情形除外)。

  限放情形:举行重大庆典、婚庆等活动确需燃放的,须提前3日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请审查、报备,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进行燃放,并倡导减少燃放。未经批准,一律禁止。

  特定禁放时段:在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中考高考期间、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内,全域禁止一切燃放活动。

  二、重点禁止燃放的场所

  以下场所及区域,在任何时间均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严禁的违法行为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无相关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或在任何场所非法储存。

  非法运输、携带: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或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违规燃放:在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或未经批准在限放情形外燃放。

  提供协助:为上述非法行为提供场所、工具、仓储等条件。

  四、违法处罚具体规定

  任何违反本告知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一)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规燃放行为的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非法储存或违规报备的处罚:由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依法没收物品并处以罚款。

  对阻碍执法的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处罚

  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监督举报

  保护环境与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广大居民积极劝阻、制止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销售举报电话:6030028(文昌湖区安环局)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文昌湖区公安分局)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并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六、重要提醒

  请全体居民、各单位自觉遵守本告知规定,主动维护家园环境与安全。倡议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悬挂灯笼、摆放鲜花等更安全、环保、文明的方式表达喜庆与祝福。让我们携手共建平安、洁净、祥和的文昌湖。

  文昌湖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

  文昌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昌湖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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