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淄博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导语 2021淄博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了,征收山泉路以东、张博铁路副线以西、规划王舍路以南、山泉路27号南外墙以北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2021年9月8日,张店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张政字〔2021〕57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批准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淄博火车站南广场建设项目王舍路东延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淄博火车站南广场建设项目王舍路东延片区。

  二、房屋征收范围:山泉路以东、张博铁路副线以西、规划王舍路以南、山泉路27号南外墙以北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其他涉及淄博火车站南广场建设项目王舍路东延片区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三、房屋征收部门: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张店区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

  五、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六、《淄博火车站南广场建设项目王舍路东延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张店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如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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