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此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及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托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减轻家庭养育负担,保障婴幼儿和托育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旨在通过规范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收费行为监管,构建公平、合理、透明的托育服务收费秩序,推动我市托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普惠性。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机构、幼儿园收费标准普遍低于社会办机构、幼儿园,体现了公益导向,充分发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对市场价格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根据开办成本等因素,对社会办普惠机构、幼儿园给予了合理定价空间。
二是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婴幼儿年龄(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和编班形式(混龄班)设定不同标准,反映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照护的成本差异。幼儿园托班主要针对托大班年龄幼儿。各类托育机构也可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服务形式,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
《通知》规范对象覆盖全市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三大类婴幼儿照护主体:一是公办公营的托育机构,比如各公立妇幼保健医院开设的托育服务中心;二是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并承诺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机构;三是公办幼儿园及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专门为2-3岁幼儿开设的托育班级。
(二)规范收费项目
《通知》将托育服务相关费用明确划分为三大类别,其性质和内容各不相同。
保育费是核心费用。是托育机构为提供日常照护、早期启蒙等基本服务而收取的主干费用,是所有入托婴幼儿均需缴纳的基础项目。
服务性收费是选择性费用。是保育核心服务之外,由家长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的拓展项目。包括婴幼儿入托期间食用餐点产生的伙食费、婴幼儿乘坐托育机构或幼儿园提供的接送车辆产生的车辆接送服务费以及为家长提供超出常规服务时间的延长照护所收的延时托管服务费。
代收费是代收代付费用。该项费用并非托育机构或幼儿园自身营收,而是为了方便婴幼儿及家长,受相关服务提供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代为收取和转付的款项。仅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三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都需要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坚持非营利原则。
(三)明确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乳儿班(6-12个月,每班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每班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每班20人以下)、混龄班(18个月以上,每班不超过18人)全日托的最高收费标准(元/月·人)分别为:1900、1300、1100、1200;2200、1700、1400、1600。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2-3岁,每班不超过20人)全日托最高收费标准(元/月·人)分别为900、1400。
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班每月托育服务天数,应当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每天托育服务时长可由托育双方协议确定。半日托、计时托等收费标准参照全日托保育费标准,具体由托育双方协议确定。
(四)加强收、退费管理
不同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如下表所示:
不同情况退费办法如下表所示:
(五)强化信息公开与监督
要求所有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保障家长知情权和监督权。未公示不得收费,明确了监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