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导语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4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淄博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公告原文:点击查看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4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和评审范围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上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评审范围
1.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2.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高、中级职称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以及我省现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
和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http://hrss.zibo.gov.cn/col/col14237/index.html)查询。
2.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完成2024年之前(包括2024年度)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时,具体年限按照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年限确定。“服务平台”将自动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继续教育学时需要通过“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云平台”(http://sdzb.yxlearning.com/)进行学习、考试(包括补学、补考)获得。
3.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相一致。事业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高级职称统一实行“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二)相关政策
1.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函〔2023〕150号)执行。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援疆援藏援青人才、东西协作援派人才、一线医务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有关规定享受直评政策。
5.基层职称证书换发与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公示公布、证书发放等均与正常申报职称人员相同。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证书换发材料受理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通知。
6.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0〕28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72号)有关规定执行。
7.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应当参加相应考试。
8.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9.企业工程技术人才中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壮大企业工程师队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人社发〔2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10.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工程、农业、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系列标准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11.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有关政策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评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2〕97号)有关规定执行。
12.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13.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须进行岗位核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24〕11号)规定执行。
14.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规定执行。
15.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规定,青岛、烟台、临沂、东营、威海等5市开发区(高新区),开展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物联网、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我市有特色专业职称需求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自主申报,评审结果省内通用,具体要求请查阅相关市的通知公告。
16.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
17.根据《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369”行动方案》,我市与省会经济圈内济南、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等市实行职称互认,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我市后不再办理职称确认,可持在上述城市获得的职称证书参加我市职称评审。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个人填报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审核,以及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均通过“服务平台”(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进行,“服务平台”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职称申报系统”登录。
(一)个人填报
1.申报人自行登录“服务平台”进行填报。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等。《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为必上传件。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2.申报人在完成信息填报后,要打印、上报纸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在“诚信承诺书”的“承诺人”处亲笔签名。
3.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采取线下填报,不得上传“服务平台”,申报人应按评审委员会明确的涉密材料填报办法报送。对违规填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省保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单位审核
1.用人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重点审查申报人在业绩成果形成、评价、发表及科研诚信等方面,是否存在品德失范行为。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对拟推荐人员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1.2024年度市级高级评委会新增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评委会,在工程技术、药品技术各级评委会增设技术转化运营服务专业方向。
2.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我市不组建初级评委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函后统一委托评审。我市组建评委会的,不得委托评审。
3.授权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组建本单位工程技术中级评委会,授权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组建本单位药品技术中级评委会。
4.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委托省、市相应评委会评审的,需向受委托评委会组建单位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由相应评委会书面反馈评审结果。
5.调整后的2024年度市级评委会名单详见附件1-4。
(二)评委会评审
1.各评委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条件。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委会评审应当使用“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实现全程追溯可查。
2.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制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评审。
五、公示及核准公布
(一)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具体规定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2号)执行。
(二)审核备案和行文公布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鉴证单、评委会会议纪要、评审工作报告等核准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
(三)证书发放
申报人可以登录“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六、时间安排和组织管理
(一)时间安排
1.总体安排。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一般情况下,应于10月中旬之前完成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工作;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公布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评审的,应于11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申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可自行确定具体时间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严格材料报送时限,逾期不再受理。
(1)省高评委负责评审的高级职称材料申报时间及要求,按各高评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通知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询。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的工程技术副高级、基层工程技术正副高级、经济副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
(3)我市其他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具体通知在区县、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二)组织管理
1.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委会,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审查把关,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2.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就下年度如何改进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延期评审的于评审结束10日内报送总结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3.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政策、信息等,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查询。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不得放宽标准条件推荐申报,严肃认真做好本区县、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对于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审专家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委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委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委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其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指出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者评委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评审结果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委会组建单位,由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视情况予以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专项行动
(一)面向民营企业、新型职业农民、自由职业者持续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服务专项行动。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讲解工作,编制发放职称政策“明白纸”和职称申报“流程图”,开设职称政策直播课堂、录制微视频等,线上线下结合,努力做到职称政策宣传及时精准、通俗易懂,增强相关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二)开展规范评审组织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各级评委会是否及时将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在“服务平台”公开,是否按规定将评审方案、评审结果在“服务平台”备案,是否全程使用“服务平台”进行职称评审,是否及时发放职称电子证书,着力提升工作监管效率,进一步打造公开、规范、阳光的评审环境。
九、其他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淄博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职称】获取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入口、淄博评审最新消息、报送材料时间/地址/联系电话、职称政策服务平台、全年评审日历、证书查询系统、考试报名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