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职工技师高级技师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导语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在职职工,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实施细则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

  淄博市企业职工技师高级技师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第10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发放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在职职工,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实施细则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

  第二条 发放条件

  企业应参照本实施细则补贴标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

  (一)新培养技师、高级技师

  企业在职职工,2022年7月26日(含)后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

  (二)新引进技师、高级技师

  2022年7月26日(含)后,从市外引进我市企业的已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

  第三条 发放标准

  企业职工技师、高级技师补贴标准分别为2500元、3000元,每年每家企业职工(以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为准)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支持企业常态化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大技能人才培养投入力度。企业当年度培养或引进技师、高级技师总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申领“企业职工技师高级技师补贴”;年度总补贴金额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由企业承担。

  第四条 经办流程

  (一)提交申请。企业按照属地原则,每年1月份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年度符合条件人员补贴发放申请、承诺书。

  (二)审核公示。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职工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查验年度总补贴金额超过5万元的企业,是否按标准兑现超出的补贴金额;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补贴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进行汇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拨付到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五条 政策衔接

  设置补贴申领过渡期,过渡期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过渡期内,对符合“人才金政37条”的新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和符合《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字〔2021〕88号)的新引进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照2500元、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受理此类人员补贴申请。

  (一)符合“人才金政37条”的新培养技师、高级技师。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企业在职职工,符合“人才金政37条”中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补贴发放条件且尚未申领补贴人员。

  (二)符合淄政字〔2021〕88号文件规定的新引进技师、高级技师。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从市外有效引进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我市企业全职就业且引进我市后尚未申领补贴人员。

  第六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26日起实施。2021年10月18日《企业职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533-2868598

  淄博市企业职工技师高级技师补贴发放实施细则_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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