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周村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了周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

  东至姜萌路,南至庆淄路,西至西过境路,北至青银高速。

  (二)限时定点燃放区:

  禁放区之外的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村居在距离生活区或重要场所100米以外的地方合理划定定点燃放区,设立定点燃放标识、燃放器材,由各镇(街道)联合城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逐一进行定点验收,确保安全燃放。

  时间:2021年2月11日(农历除夕)、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五)和2月26日(农历正月十五)4天的00:00—24:00时间段内农村婚庆活动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三)特定禁放区域:

  1.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2.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存油机动车的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之内;

  3.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老年休养场所、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等;

  5.车站、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6.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

  7.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8.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9.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等。

  特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四)特定禁放时段:重污染天气时段,全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处罚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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