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淄博高青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
2025淄博高青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高青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禁止燃放区域为:东至开泰大道,北至北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南至南外环路。禁放区内,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时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的为限放区域。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三、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禁止任何时间、任何理由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特定禁放时段。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中考、高考等国家组织的重点考试期间;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哀悼日、国耻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在遇到需要实行全域禁放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的通知要求或自行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五、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办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七、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0533-696732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5日。以上内容与此前有关发布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