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博山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放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抵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通告如下:

  1.为落实2022年市对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要求,经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2.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放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抵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3.根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5日止。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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