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不予提供流浪救助的情况一览
导语 淄博市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流浪救助的情况有哪些?淄博市不予提供流浪救助的情况有哪些?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一)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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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站准备
1、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2、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3、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