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发布2023年公开招聘第二批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告
导语 本次共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2061名,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440名,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1621名。本次招聘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乡村公益性岗位为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劳务协议期限为6个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的部署要求,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淄博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岗位计划>的通知》(淄就办〔2023〕1号)和《沂源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岗位计划>的通知》(源就办〔2023〕1号)文件规定,经沂源县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二批城乡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岗位性质
城乡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岗位,依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实施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经济补偿等规定。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共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2061名,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440名,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1621名。本次招聘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乡村公益性岗位为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劳务协议期限为6个月。
招聘岗位详见附件1《2023年沂源县城镇公益性岗位一览表》、附件2《2023年沂源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一览表》。三、招聘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范围为在人社部门登记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城镇“4050”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范围为以下人员:
1、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2、农村低收入人口;
3、农村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5、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四、招聘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招用单位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不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不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3.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
4.企业股东、监事等;
5.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
6.已经从事过城乡公益性岗位工作并退出的;
7.报名城镇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
8.报名城镇公益性岗位的,之前年度因享受过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政策致剩余社保补贴时间不足1年的;
9.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报名应聘的。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材料:
填写附件3《2023年沂源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报名时间:2023年9月19日—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3.报名地点:沂源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附件4)。
4.报名方式:本人现场报名。
5.资格审查:各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
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9月26— 10月10日
(二)民主评议
1.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
2.由招聘岗位所在村(社区)组织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3.拟聘用人选确定后由各镇(街道)出具附件5《镇(街道)城乡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汇总表》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公示
各镇(街道)对已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在其所在村居、社区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聘用管理
1.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各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第三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督促退出: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自愿退出岗位的;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负责清退: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本人未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他人顶替上岗的;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天的;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五)薪酬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统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政府为在岗人员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六、其他事项
(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背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重复报名者取消资格。
(三)应聘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与招聘单位联系,因通讯不畅导致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招聘相关信息在“沂源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七、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背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公告由沂源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2023年沂源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地点及咨询电话.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