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伤认定情形

导语 淄博市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有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具体内容请看下文具体内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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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事项窗口(人社事项窗口)

  窗口名称: 人社事项窗口

  窗口序号: B003-014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淄博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可获淄博工伤保险报销;工伤认定指南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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