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淄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导语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核定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202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7767.5元,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6664元。

  自2024年7月起,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述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2024年7月住房公积金已缴费的单位,对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24683.5元的职工,应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为22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201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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