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与伤情有关的病历材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但属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他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伤害证据材料;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下落不明证据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