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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6-12-29 18:28:37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淄博工伤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属职业病的需提供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

6.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报告表(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7.《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8.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9.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

9.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10.代理人代表受伤害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受伤害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11.工会组织代表受伤害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共青团西路103

淄博市淄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般阳路266号

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桓公路9号

淄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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