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积金贷款购房最新政策
导语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通过招标 等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 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个 人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通过招标 等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 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公积金中心归集 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及其他可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 行办理。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 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协 议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并依法将借款 人贷款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 积金 1 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 6 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 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 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购买第二套房 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0%。
(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 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 住房或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 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房屋套数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 住宅套数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住房贷款记录综合判定。有一笔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计算以借款人及配偶(合力贷 款的,包括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贷款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 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信息表》中记载的信息综合确定。只要有住房 公积金贷款记录即视为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何时、 何地均计算在内。
(三)独门独院、二至三层楼形式的独栋别墅或者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向公积金中心提 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三)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结 婚证(单身职工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授权) 书》;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2011 年 8 月 1 日后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能够通过省民政部门数 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四)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 询结果证明(职工授权后通过共享信息查询); 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 果证明(异地贷款提供)。
(五)《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最近六 个月的缴存流水(异地缴存的提供)。
(六)根据所购住房类型不同,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及预收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首 付款银行凭证或收据、原房主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 卖方身份证和卖方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七)其他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1.采用合力贷款方式的,需同时提供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个 人信用报告》及共同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 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与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该笔住房贷款对应同一 套住房的,需同时提供该笔贷款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用来证明 二者对应同一套住房。
3.职工购买未成年人房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产登记所有人的法定监护人需到服务厅现场面签《承诺书》,提供身份 证、户口本或其他依法能证明是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过户后提供税收完税证明、过户 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以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一年以内和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一年以内二者晚者确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1.职工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60 万元。职工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连续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及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的,最高贷款 额度为 50 万元;仅一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为 40 万元。夫妻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至贷款申请之日,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 年以上,夫妻双 方本人均连续正常缴存 6 个月以上。
2.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 措施》,我市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购房申请住 房公积金贷款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2 倍的贷款额度。
3.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7〕 28 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7〕 13 号),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最高贷款额度 可以上浮 20%。
(二)贷款最高额度必须在职工所购自住住房价值的规定比 例以内。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 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所购自住住房价值的 70%以 内;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所购自住住房价 值的 60%以内。
(三)首付款金额加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
(四)房屋产权共有的情况下,贷款额度的确定
1.夫妻共有的,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价值计算贷款额度。
2.非夫妻共有的,买受人与借款人必须一致。以买受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来计算贷款额度。对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 按照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享有份 额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等额共有。合力贷款购房,共有人均正 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均为共同借款人的,以所购住房价值计算贷 款额度。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贷款最长期限 30 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贷 款。贷款期限的确定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 40 年。
(三)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根据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意愿以及本条(一)、(二)的规定,由公积金中心 确定。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在借贷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予以调整。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 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 1.1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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