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出具计生证明的通知

导语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出具计生证明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局、高新区人口计生科:

  为解决2009年4月1日前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现将出具计生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符合计生政策的情况,各区县计生部门应给予出具计生证明,不以缴纳社会抚养费为前置条件:

  1.未生育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其第一个子女是病残儿的;

  3.已办理二胎生育证而放弃生育二胎的;

  4.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在收养子女后又生育的。

  二、对合法生育子女后不符合计生政策又私自收养子女的,应先交纳社会抚养费,尔后为其出具计生证明;对家庭确实困难的,应先签定分期缴纳协议后为其出具计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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