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淄博商转公办理方式

导语 规范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淄博商转公办理方式

  (一)直转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办理房产抵押(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偿还原商业贷款的差额部分,借款申请人应同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原商业贷款银行抵押权登记。如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尚未抵押,则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此方式要求原商业贷款银行和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为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首批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见附件(附件2)。

  (二)结清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审批通过后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受托银行收到结清证明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此方式支持全市所有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1: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docx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2:首批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xlsx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3: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转公).doc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4: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意见书.docx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5:知晓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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