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淄博商转公贷款暂行办法
导语 规范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淄博商转公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需要,减轻缴存职工还款压力,规范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将本人已办理的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原商业贷款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还清原商业贷款的,差额部分须自筹资金还清。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的办理银行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附件1)的受托银行。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市行)授权各自分支机构签订。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办理方式
第六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二)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
(三)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的住房,且权属明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符合业务受理时限要求。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2025年3月1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7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商转公贷款业务。
(六)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出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相关材料;
(七)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方式:
(一)直转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办理房产抵押(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偿还原商业贷款的差额部分,借款申请人应同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原商业贷款银行抵押权登记。如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尚未抵押,则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此方式要求原商业贷款银行和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为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首批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见附件(附件2)。
(二)结清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审批通过后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受托银行收到结清证明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此方式支持全市所有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且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直转方式办理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减去未来3个月的应还本金总额后剩余金额(取千元以上整数)。结清方式办理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二)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商转公贷款房价均须经二手房内评系统查询评估,对房价过高的或内评系统未查询到估值结果的应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原商业贷款房价、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二者较低者确定最终房价。
(三)同一住房的商转公贷款金额加上该套住房购房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房价。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利率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材料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需提供材料:
(一)《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转公)(附件3);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婚姻状况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五)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半年的还款对账单(银行盖章);
(六)采取直转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意见书》(附件4)、半年的还款计划(银行盖章)、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知晓书》(附件5);采取结清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用于接收商转公贷款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证明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权属清晰,除原住房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直转方式:
1.商转公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征求商转公贷款意见。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意见书》。借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材料以及商转公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及审批。贷款受理岗、审批岗对贷款条件进行核查,确认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商转公贷款受理、审批工作。
3.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房产抵押。受托银行与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签订《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出具《知晓书》,办理房产抵押(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商转公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核实抵押手续办理无误,先将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扣划到位后,再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借款申请人应在放款日之前,将不低于差额部分的自筹资金存入原商业贷款规定的还款账户内,未存入的,不予放款。
5.结清原商业贷款。商转公贷款放款当日应一次性结清原商业贷款。受托银行应将资金结算凭据和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留存电子档案。
6.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在结清原商业贷款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商业贷款房产抵押注销手续。受托银行应定期联网核验不动产登记系统,将抵押注销登记结果上传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后,商转公贷款手续办结。
(二)结清方式:
1.商转公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持除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外的其他所需材料,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及审批。贷款受理岗、审批岗对贷款条件进行核查,确认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商转公贷款受理、审批工作。
3.原商业贷款结清。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在1个月内办结以下事项:以自有资金提前结清全部原商业贷款,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将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提交至受托银行合同签订岗。超出1个月的应重新提交贷款申请。
4.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房产抵押。受托银行核实《结清证明》真实、无误后,与借款申请人签订《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商转公贷款发放。抵押手续办理无误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在本行开设还款账户,用于接收和划转、结算商转公贷款资金。该账户应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并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原商业贷款银行要优化内部业务流程,做好内控、资金划转结算等工作,防范化解商转公贷款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情况,实行动态调控。当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公积金中心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轮候发放和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冻结、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其他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1: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docx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2:首批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xlsx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3: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转公).doc
淄住发〔2024〕33号 附件4: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意见书.docx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淄博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商转公】可获淄博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最新政策、所需条件、办理方式、所需材料、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相关解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