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暖气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导语 本意见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4日。本意见施行前,相关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淄博市暖气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采暖期供热开始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确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
◆室温在16℃(含)~18℃(不含)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
◆室温在12℃(含)~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
◆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供热企业原因未供暖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实际未供暖天数全部采暖费。
●因用户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温度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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